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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租来的车辆抵债?法官:必须返回!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责编:张永信 | 发布时间: 2019-10-21 | 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2016年11月,做租车生意的李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商务车出租给蓝某,由于租金合适,第一次一年租车合同到期后,李某与蓝某接着续签了一份三年的租赁合同,“但万万没想到,如果不是法院执行力度大,连车都赔进去了!”李某说。

2018年起,李某多次向蓝某讨要租金,蓝某以各种理由推辞且拒绝见面,李某无奈之下将蓝某诉至法院。通州法院依法判决蓝某将车辆返还李某并支付租金等。申请执行后,李某得知,蓝某已将涉案车辆抵押给了第三人王某用作抵押欠款,车则被王某开到了江苏。

在无法联系到蓝某的情况下,李某与王某通电话要求其返还涉案车辆。王某认为,蓝某已自愿将该车抵押给自己,拒不归还。

2019年10月17日,执行法官收到线索,在保定市发现王某及涉案车辆行踪。由于涉及异地查封扣押车辆,且用车人拒不配合,通州法院立即启动紧急处置预案,紧急调动警力,冒雨驱车一百多公里赶赴保定市,第一时间找到了涉案车辆及王某。经对比核实,王某驾驶的确为判决书中蓝某应返还给李某的车辆。执行法官随即出具了查封扣押裁定,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扣押。

经过法院的耐心释法,王某最终认识到,以未经依法登记的财产私自抵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王某表示,对法院的执行无异议,会另行向蓝某主张债权。

当天晚上,李某在通州法院接收了自己已经“失联”两年的车辆。(孟植良 邵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