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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规则
来源: | 作者:世界信用组织 | 发布时间: 2016-02-02 | 15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防范失信行为责任人利用法人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逃避信用责任;同时,也为了避免信用惩诫措施涉及无辜;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适用本规则。

1.5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过错的原则。

1.6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1.7世界信用组织[WCO]支持人们在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的原则下,追究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的信用责任。世界信用组织[WCO]鼓励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或对失信行为进行积极补救。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不得从事失信失联行为。

1.8失信关联行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本规则所称关联、关联关系,是指组织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被控制关系、其它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关系。

本规则所称组织,包括:各类单位、个人、地区。

本规则所称失信行为责任人,是指作出失信行为且未改正或修复的单位、个人、地区。

本规则所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关联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该责任因当事人及/或国家部门的有效控诉得以承担,属于法律惩诫。

本规则所称信用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关联行为所应承担的名誉损失、机遇损失与心理代价,该责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承担,属于社会惩诫。

本规则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规则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规则、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9依据本规则发表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于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实质性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进行裁决。

对于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原则鉴定意见,应注明“涉嫌”字样。

无论是原则性鉴定意见还是实质性鉴定意见,均属于根据假定的事实或真实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仅供各有关方参考。并且,鉴定意见不能替代相关方自身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相关方应全面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意见,自行决定其参考价值,并独立承担因断章取义等误读的后果。

1.10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在适用本规则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规则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失信关联行为的标准

2.1注意到,如无相反理由,人们通常会合理地认为关联组织之间的商业行为与商业信誉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因此,具有良好诚信意愿的组织,往往积极督促其关联组织避免作出失信行为或及时改正失信行为。

也注意到,一些人通过操纵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组织从事失信行为,谋取失信收益。

还注意到,一些组织的失信行为收益,最终由其关联组织分享甚至独享。

劝诫关联组织弃恶从善,并拒绝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是每一个地球人理应担当的社会责任,该社会责任可称为[不容恶],属于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内容,是每一个人、单位、地区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如果人人都拒不承认或者人人都拒不承担该社会责任,人类的道德根基将受到侵蚀,人类福祉将失去保障。

综上所述,与失信行为责任人有关联的组织,有义务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有义务拒绝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以证明自己没有谋求或分享失信收益。

2.2一个组织与失信行为责任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如果仍然不积极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坚持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则这种不作为或消极行为,就属于对关联组织失信行为的容忍,该容忍行为即属于失信关联行为。该组织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则属于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2.3失信关联行为本质是一种容恶行为,是一种[拒不承担社会责任底线行为]。失信关联行为虽然不是失信行为,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虽然未直接从事失信行为,但是,基于如下理由的部分或全部,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在其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信用身份被取消之前,其诚信意愿和商业品行,值得利益相关方充分警惕,并谨慎与之交往:

(1)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对失信行为往往有着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2)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或潜在受益人;

(3)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幕后策划者;

(4)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幕后支持者;

(5)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责任人行骗技术的学习者、传承者、预备队;

(6)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责任人设计的行骗道具;

(7)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受失信行为责任人的控制或影响,有可能复制或变相复制已获利的失信行为,也有可能从事其它失信行为。

2.4对失信行为责任组织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组织,如果该组织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失信行为责任组织并未改正相关行为,则视为存在容忍行为。

2.5对失信行为责任组织无控制权的组织,如果该组织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及时签署《不容忍关联组织【涉嫌恶意失信行为】声明与承诺》,则不视为存在容忍行为,另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三章 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受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


和影响型失信关联行为的标准

3.1关联关系当中符合以下因素之一的失信关联行为,应鉴定为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行为人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应被鉴定为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1)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是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

(2)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有权任命或决定失信行为责任单位高层人员;

(3)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因贷款、担保、购买、销售的原因,对失信行为责任人有控制权;

(4)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因其它原因,对失信行为责任人有控制权。

3.2关联关系当中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失信关联行为,应鉴定为受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行为人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应被鉴定为受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1)由失信行为责任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单位;

(2)由失信行为责任人任命高层人员的单位;

(3)由失信行为责任人担任高层人员的单位;

(4)因贷款、担保、购买、销售原因,被失信行为责任人控制的组织;

(5)因其它原因,被失信行为责任人控制的组织。

3.3关联关系当中符合以下因素之一的失信关联行为,应鉴定为影响型失信关联行为,行为人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应被鉴定为影响型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1)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责任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但不存在控股关系;

(2)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责任人同属第三方的控制者或被控制者;

(3)失信行为责任人担任中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单位;

(4)存在其它关联关系,该关联关系可以被人们合理地认为:对失信行为责任人的行为有重要影响。

第四章 失信关联行为的责任归属

4.1单位从事失信关联行为的,如违反法律,则其法律责任由单位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无论其是否违反法律,其信用责任均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失信关联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对失信关联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4.2自然人从事失信关联行为的,如违反法律,则其法律责任由其本人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无论其是否违反法律,其信用责任均由其本人及相关对该失信关联行为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承担信用责任,如果失信关联行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的,由教唆者承担信用责任。超过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4.3在某一地区发生的失信关联行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则按本规则有关条款直接将失信责任归属到具体行为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无人承担,信用责任由该地区(除公开反对该失信关联行为的)全体人员承担,归属顺序如下:

(1)地区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地区决策系统(如议会)及其成员(如:议员)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地区行政系统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地区司法系统及其成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其职责与该失信关联行为相关的地区行政部门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积极支持该失信关联行为的普通民众(是指前五项之外的人士,下同)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未公开反对该失信关联行为的普通民众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4.4一个单位从事失信关联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单位故意参与失信关联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单位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失信关联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对于参与失信关联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六信用责任人的,应归属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失信关联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失信关联行为责任单位、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4.5一个自然人从事失信关联行为的,本人为信用责任人。失信关联行为被鉴定后,本人应被鉴定为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个人。

4.6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失信关联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失信关联行为的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组织者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失信关联行为的最高策划者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对失信关联行为的领导、组织或策划起重要作用者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故意参与失信关联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失信关联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最高策划者同时是一个人的,第一信用责任人和第二信用责任人均为该个人。

未发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失信关联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4.7多个单位共同从事失信关联行为的,在参照第4.6条确定单位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单位和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从事失信关联行为的,在参照第4.6条确定各参与方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4.8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单位地区个人组织,属于临时警诫性信用身份,如果发生以下事项,该信用身份自动取消:

(1)失信行为责任人已自行改正、修复了失信行为;

(2)有证据证明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或修复了失信行为;

(3)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修复失信行为无效后,将自己所得的全部失信收益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五章 原则性鉴定程序

5.1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原则性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有关当事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

(2)形式审查与送达。ICE8000信用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资料完备的,向被鉴定人送达《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给予其7个工作日的异议期。认为申请资料不完备的,退回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3)异议。被鉴定人明确表示无异议的,为无异议。被鉴定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未行使异议权的,视同无异议。被鉴定人及时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逾期事由的,ICE8000信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异议权期限。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应按对等原则承诺遵守本规则、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异议权、书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拒绝书面作出上述承诺和声明的,异议无效。

(4)出具原则性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未有效行使异议权的,ICE8000信用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原则性鉴定意见书》。否则,向申请人出具《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原则性鉴定程序终结通知书》,申请人或有关方认为被鉴定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异议权的,可追究其失信责任。

5.2ICE8000信用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在执业文书中对发现的失信关联行为及其责任归属,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业文书,并按相关执业规则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人们在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规则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时,可以在有关文书中对相关的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按相关规则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6.1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6.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管规则》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6.3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6.4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6.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6.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7.1本规则所称“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

(1)诚信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规则》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诚信信函,该规则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2)常规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3)网络公告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规则》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达通知方式。

7.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3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7.4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规则》。

7.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7.6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95.html

7.7本规则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7.8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7.9本规则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