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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执法须坚持过罚相当 不得对外地企业公民区别对待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责编:张永信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4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疫情防控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用足用好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工作顺利开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执法尺度不一、畸重畸轻、显失公平等执法不公正的问题,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说,《意见》要求坚持法治统一,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对外地企业和公民区别对待。

严打10类违法行为

随着《意见》的出台,对于部分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惩处,而对于这类执法行为的监督,也将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点工作。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从目前工作的实际来看,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需要积极组织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惩处。”这位负责人说。

他特别提及要对10类违法行为,根据疫情防控特殊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坚持从严从重从快,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10类违法行为包括“阻碍和破坏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法定防控措施实施,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药品、伪劣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造谣传谣制造混乱,假借疫情非法募捐、非法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款物,擅自改变捐赠物用途阻碍和破坏复工复产”等。

值得注意的是,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这位负责人说。

杜绝粗暴生硬执法

疫情防控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也为司法部所注意到。此次出台的《意见》就在防止和避免执法过度等执法不规范问题上作出相关规定。

《意见》规定:强化执法指引,指导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涉及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及为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制定的各种制度措施,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准确的执法依据、标准、程序,做到依法履职、执法有据。

坚守法治底线,在采取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时,要严格依法审慎作出决策。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执法,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要统筹好疫情防控措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不得‘一刀切’,简单地采取一律封闭管理、强制劝返等极端措施。”这位负责人补充道。

他强调要依法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对符合复工复产要求的,不得限制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行政征用时,要遵循依法、必需、合理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及时给予被征用人相应补偿;征用相关场地、设备、物资的,要登记造册、尽到保护义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造成损坏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针对疫情防控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语言粗暴、态度蛮横、行为失当等执法不文明问题,《意见》也予以回应。

《意见》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如下要求: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对立冲突。同时,严禁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善于释法说理,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减少执法阻力,赢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服务大局,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决不能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

执法活动可投诉追溯

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防控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对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等行政行为产生较大影响。如何做到既能满足疫情防控客观需要、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执法为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及时调整面向单位和个人的政务服务方式,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确保工作高效与合法相统一。”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和违法执法行为联合处理机制,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运用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接到举报后,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做到行政执法活动可投诉、可追溯、可监督。

各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对外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有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复核、及时回复。

强化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疫情防控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防止其实施过度疫情防控措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存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和追究机制,对疫情防控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是执法腐败等问题,该追责的严格依法追责。特别是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干扰、妨碍、抗拒有关疫情防治工作的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